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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正义网(北京)
全国人大代表、亨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崔根良。
正义网北京3月11日电(记者 王地)“从环保主管部门的执法现状来看,大气环境监管领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然存在,亟需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同时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全国人大代表、亨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崔根良表示,目前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中规定检察机关提起、参与公益诉讼和对大气污染防治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已经具备现实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这一司法改革目标,需要及时得到立法支持。在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修改中作出相关规定,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也是防止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缺位的现实需要。”崔根良说。
在实际调研中,崔根良发现,一些地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基于地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或部门利益考虑,行政不作为现象较为突出,乱执法现象屡见不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崔根良对近年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在资源环境领域开展的督促履职、督促起诉等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探索表示赞许,他认为由此形成的一批案例,将为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奠定良好的实践基础。
因此,他建议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增加如下规定:一是增加检察机关提起、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检察机关可以支持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进行民事起诉,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是增加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规定。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怠于行使职权,应该督促其纠正,有关部门应当予以纠正。
三是增加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规定。检察机关经依法督促后,环保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仍不予纠正,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作者: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