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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报北京专电(苏报融媒记者 张晓亮)中国制造是代表委员们的关注热点之一,而质量是制造强国的关键内核,全国人大代表、亨通集团党委书记、董事局主席崔根良建议,要加快“质量促进法”立法研究,从国家层面制定“质量促进法”,为制造强国、质量强国战略的实施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
崔根良代表说,我国现行质量法律体系以“产品质量法”为基础,针对产品质量立法较多,但对服务类、工程类立法少。只对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质量上的责任义务作了规定,没有把物流、商流、消费者、社会组织和质量服务机构引入质量治理体系,在质量发展、质量促进方面也处于空白。要把质量发展战略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上,从国家层面制定“质量促进法”,在全社会范围内普及质量法制意识、责任意识和公民义务,通过社会各界、各领域共同参与到高质量发展中,以更多的“质量红利”和“质量溢价”,让百姓有更多的“质量获得感”,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需要。
崔根良代表建议,“质量促进法”的立法,应包括经济社会领域中以经营或以公共管理为目的的所有质量,包括产品、工程和服务或者人居等四大质量。对质量促进作出一般性的规定,如质量理念、质量管理、质量工具、质量手段等,都将适用于质量的所有领域。同时也可分别就产品质量促进、工程质量促进、服务质量促进等特殊情况进行具体规定。如服务质量中可以就养老、餐饮、旅游、运输、物流、电子商务、技术性服务业、银行服务业、法律服务业等作出详细规定,推动经济社会各领域的高质量发展。
崔根良代表说,“质量促进法”应当是一部促进型、合作型立法,一方面,要充分发挥质量促进法的指导性作用,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突出经济激励、信息工具等先进的管理手段的运用,从促进、激励的角度提升质量总体水平;另一方面,要充分巩固质量领域的社会共治体系,将全社会调动起来,促进政府相关部门、企业、消费者、大众媒体、社会组织等各方力量的通力合作,逐步建立政府统筹、企业主抓、行业自律、社会共治的质量促进新模式。质量促进的主体应当包括政府、市场和社会三大领域,具体包括政府及相关部门、企业、社会组织、媒体、社会公众、第三方机构等。质量促进法的主要内容应当以构建科学有效的促进质量发展的社会共治机制为中心,明确各类主体在促进质量发展方面的基本职责权限及履行职责的行为模式,同时对质量促进的具体方法进行制度设计。